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6月1日发布施行,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申报条件 |
2001年6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所需材料 |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报建表》;
(五)土地使用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六)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八)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件1份);
(九)招标代理协议(原件1份);
(十)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
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相关材料----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