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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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备案条件为:
(一)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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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桂建质[2001]13号和桂建质[2005]21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4.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以上资料中,第1、4、5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2项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3、7、8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第6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
二(二)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应包含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5.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续期记录;
7.本项目所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8.在拆迁场地上新建的工程或待建场地内有地下管线的工程 ,场地的原有管线布置图,或场地内无管线的证明文件;
9.工程概况;
10.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以上资料中,第1、4、6、8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2、5项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3、7、9、10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
当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时,相同的资料仅须提供一份。
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项目勘察人员一览表
五、项目设计人员一览表
六、施工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附表1)
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附表2)
八、本登记书中各单位相关人员有变动时,必须在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注原件存放处、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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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相关材料----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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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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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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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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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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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13011182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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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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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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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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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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