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签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签发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殖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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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中2.6.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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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结合共工作实际,申请产地检疫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地检疫申请表;
2.首次办理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属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承办人个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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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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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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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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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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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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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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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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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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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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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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