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 号)规定:(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 公顷以上(含5 公顷)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 公顷以下(不含5 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申报条件 |
根据2015年3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所需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报告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拟使用林地的相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6、建设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7、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8、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
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103025512.docx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
常见问题解答 |
1.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是多久?
答:不得超过两年
2. 该项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3.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答: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