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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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
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十一)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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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査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的规定,申请人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 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乡村建设项目, 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 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 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并附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加油站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林地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 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 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
(五)其他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六)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一)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二)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四)林地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六)使用林地现状图(2份)(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图层(SHP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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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10193346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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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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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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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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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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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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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办理该项许可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关于该项行政许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权限是什么?
答: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3.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桂财税〔2016〕42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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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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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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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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