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12013--木材运输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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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第六条 木材所有者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向有签发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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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343569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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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344171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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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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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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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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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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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木材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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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可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木材运输证?
答:可以,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2.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是否需要检疫?
答: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申请表》和《木材运输明细表》。
3. 是否需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答: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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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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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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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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