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次性告知书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
(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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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属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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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企业要求项目备案的请示或申请报告(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企业可自己编写或由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写。(原件)
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交原件审核后退还,然后交复印件)
4、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交原件审核后退还,然后交复印件)。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交原件审核后退还,然后交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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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受理。项目业主向港南经贸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办理申请登记,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有缺失不全的,需要补交齐全后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备案权限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查决定。局机关工业股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备案意见,局领导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审工作,局领导班子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三)办结送达。获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局机关工业股制文制证,出具文件。政务窗口人员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文件。未获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局机关工业股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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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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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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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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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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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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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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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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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办证大厅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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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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