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3、《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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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请的材料齐全。
3、属港南区经贸局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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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4、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7、《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8、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9、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工商营业执照;
11、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1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13、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14、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商品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各需提供1份,并须带原件核对。需要年检的须经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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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受理。项目业主向港南经贸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办理申请登记,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有缺失不全的,需要补交齐全后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查决定。局机关商务股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局领导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审工作,局领导班子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三)办结送达。获审查同意审批的项目,由局机关商务股制文制证,出具文件。政务窗口人员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文件。未获审批的项目,由局机关商务股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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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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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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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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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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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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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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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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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办证大厅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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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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