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流程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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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请的材料齐全。
3、属港南区经贸局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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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二)节能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提供原件审核后交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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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受理。项目业主向港南经贸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提出项目审查申请,并提交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办理申请登记,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有缺失不全的,需要补交齐全后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查决定。局机关工业股、节能监察中心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局领导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审工作,局领导班子审批,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三)办结送达。获节能评估和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局节能监察中心制文制证,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政务窗口人员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文件。未获节能评估和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局节能监察中心说明理由。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818/20170818111511210.doc(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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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项目审查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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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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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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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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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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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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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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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办证大厅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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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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