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办事指南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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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有本单位和国务院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必须对购进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作出不转售、串换或挪作他用的承诺;
(三)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并严格遵守《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对企业活动的要求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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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提交自治区禁化武办同意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批准意见复印件;
(二)与经销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购进的化学品作出的不转售、串换或挪作他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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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受理。项目业主向港南经贸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办理申请登记,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有缺失不全的,需要补交齐全后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查决定。局机关工业股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备案意见,局领导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审工作,局领导班子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三)办结送达。获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局机关工业股制文制证,出具文件。政务窗口人员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文件。未获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局机关工业股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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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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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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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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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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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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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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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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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办证大厅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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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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