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注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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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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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在线填报企业资料,生成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表格为双面)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份)(如办理变更手续的需交回登记表原件,提交书面申请:逐项列出变更前后内容对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合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要提交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并须带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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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受理。项目业主向港南经贸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办理申请登记,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有缺失不全的,需要补交齐全后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查决定。局机关商务股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备案意见,局领导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审工作,局领导班子审批,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三)办结送达。获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局机关商务股制文制证,出具文件。政务窗口人员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文件。未获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局机关商务股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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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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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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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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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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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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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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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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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办证大厅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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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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