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婚姻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县级民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涉外婚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申报条件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一)结婚登记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在仍然维持登记时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遗失、损毁; 3.原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是在本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是本辖区内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四)撤销婚姻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
所需材料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七)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八)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申办程序 |
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当事人证件齐全、有效,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及有关情况—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和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核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
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是否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及有关情况—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签名;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补领结婚登记证:当事人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当事人证件齐全、有效,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向当事人颁发结婚(离婚)证书。撤销婚姻登记:(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当事人持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当事人证件齐全、有效,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对符合“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条件的,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无表格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
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