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役士官易地安置由易地安置地的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退役义务兵易地安置审批由安置地的市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 |
申报条件 |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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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人档案; (二)父母或配偶户口本; (三)结婚证; (四)配偶职业证明; (五)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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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协调主管业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区安置领导小组讨论—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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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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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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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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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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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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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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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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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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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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