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各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申报条件 |
1、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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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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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并实地查验—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或证书—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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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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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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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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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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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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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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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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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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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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