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广西区域内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给县民政部门实施。 |
申报条件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在清算期间没有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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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申请材料为: (一)《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登记证书正、副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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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间组织管民理股 (行政审批办公室) 实地考察、审核 (限1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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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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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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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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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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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基金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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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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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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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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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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