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4年3月8日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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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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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一式两份);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一式两份);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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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股
(行政审批办公室)
实地考察、审核
(限35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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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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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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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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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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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基金会成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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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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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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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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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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