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各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由各县民政局审批。 |
申报条件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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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申请材料为: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三)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一式两份);
(四)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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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股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实地考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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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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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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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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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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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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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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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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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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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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