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各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由各县民政局审批。 |
申报条件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条件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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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申请材料为: (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一式两份):; (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 3.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4.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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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股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实地考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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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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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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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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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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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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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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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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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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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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