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1991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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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施规范要求。
(三)公路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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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附件2);
(二)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1份(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等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原件1份(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四)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
(五)技术审查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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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21/201707210906152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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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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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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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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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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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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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是否大坝坝顶都可申请作为公路使用?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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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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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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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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