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61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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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符合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要求,符合防洪和避洪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3.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4.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要求,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5.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合理利用;
6.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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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附件2);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
(三)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原件2份;
(四)经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五))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2份(原件交验);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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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20/201707201123113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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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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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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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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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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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2011233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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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什么是蓄滞洪区?广西蓄滞洪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我国蓄滞洪区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河流两岸和中下游平原地区,广西目前无蓄滞洪区。
2. 具备或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通过审批?
答: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⑵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要求,符合防洪和避洪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⑷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要求,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⑸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合理利用;
⑹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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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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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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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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