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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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市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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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关于申请×××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工程)审批的函,原件1份(附件2);
(二)项目符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论证报告(报批稿)1份,附近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三)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四)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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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8/201707180447002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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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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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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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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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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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1804471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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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主体是如何规定?
答: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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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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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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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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