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治区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范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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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1号)规定,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二)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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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原件1份(附件2);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1份(附件3);
(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1份;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1份;
(五)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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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8/201707180353264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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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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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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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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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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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18114139190
2017071811415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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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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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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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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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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