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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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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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附件2);
(二)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一式2套,另附电子版);
(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六)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七)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2套,另附电子版);
(八)技术审查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九)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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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21/201707210913323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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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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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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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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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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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2109134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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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可以从事什么工程建设及生产作业?
答: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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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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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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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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