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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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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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格式详见附件2);
(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一式2套,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五)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六)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2套,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七)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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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8/201707180527583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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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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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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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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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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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180528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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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什么工程建设要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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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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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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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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