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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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施规范要求。
(三)码头(鱼塘)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批准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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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附件2);
(二)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1份(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三)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原件1份,另附电子版;
(四)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码头(鱼塘)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五)技术审查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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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21/201707210910089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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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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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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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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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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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2109101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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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能否在坝体内修建码头?
答:不能。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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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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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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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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