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目录第17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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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二)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三)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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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原件2份(附件2)。
(二)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原件(当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时需提供)报批稿3套,包括:
1.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2.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图集;
3.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三)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提交)3份;
(四)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3份,包括: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复印件1份;
2.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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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20/201707201045273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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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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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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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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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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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72010454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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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什么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答: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
2.什么是本事项所指的农业灌排工程设施?
答:根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许可操作规范》,农业灌排工程设施指在港南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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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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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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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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