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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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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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有效期内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屋主房产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7、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8、主要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以下的,还应提交药品清单;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
10、《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
11、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
(二)校验
1、门诊部以上(含门诊部)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执业行为管理、医疗机构管理、医疗、预防保健管理等);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医疗废弃物处理情况报告或合同复印件;
(6)卫生技术人员如有变化的,还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
2、门诊部以下(含不门诊部)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个体诊所的医师(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半年内的健康证明(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体检);
(5)承诺书(对人员资质、场所、设施设备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卫生技术人员如有变化的,还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
(三)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书面材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6、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7、增设诊疗科目:①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②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毕业学校、技术职称、医师资格、护士资格、执业范围、工作岗位等);③拟增设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技术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8、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① 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② 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③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④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而增加中医科其他类诊疗科目的,提供人员《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
9、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10、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11、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的,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四)停业
1、《医疗机构停业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销
1、《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遗失补办申请书》及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复业
1、《医疗机构遗失补办申请书》及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2、《医疗机构停业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申报重新执业申请书》;
4、《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3549607.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3550485.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3551607.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35529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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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审批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09/2017110906250636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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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1)执业登记、复业45个工作日;(2)校验、变更、停业、注销和遗失补办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执业登记、变更、复业15个工作日;(2)校验:门诊部以上:15个工作日;门诊部以下(不含门诊部)0个工作日;(4)停业、注销和遗失补办: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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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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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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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6798011、43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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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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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一)市区外港南区辖区的(除市直属医疗机构、直管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市直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市区内港南辖区范围(环城路以内)除医疗美容诊所外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的设置由港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上(一)、(二)要求在内地开设的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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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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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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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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