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公布)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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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2、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3、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要求,并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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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业务用房平面图;
4、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6、有关执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校验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情况报告;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6、相关执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申请减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提交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材料;增加或变更原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销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注: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应同时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1458479.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1459767.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1459380.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15028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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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09/201711090632177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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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新办10个工作日;(2)校验、变更、遗失补办、注销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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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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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883、43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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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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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60516091747894
20160516091754883
20160516091757305
卫生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书
承诺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2016091906472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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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一)对象: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
(二)范围:贵港市市区外港南区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除市直属医疗机构、直管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市直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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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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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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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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