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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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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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新办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书及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地址地理方位示意图、平面布局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8、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品卫生监测报告;
9、无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的,提交与消毒服务机构签订的相应公共用品送洗合同复印件;
10、场所使用中央空调的提供: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平面布局图、新风送风和回风平面示意图及集中空调通风管系统相关参数;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二)变更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承诺书(负责人承诺店内卫生设施及人员配备不变)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人文件(或转让不涉及债务财产纠纷的转让协议)。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三)新增许可项目:
按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四)延续
1、《延续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符合原审批要求的说明;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原件;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场所及公共用品监测报告;使用中央空调的提供还应提供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复核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场所及公共用品监测报告;使用中央空调的提供还应提供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企业对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
(六)遗失补发
1、《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注销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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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09/201711090613055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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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新办:10个工作日;(2)复核、延续、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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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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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883、43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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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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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1卫生许可证申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本
2-2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2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4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承诺书(公共场所)
相关表格及示范性文本(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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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一)市区外(环城路以内,下同)港南区辖区范围内除游泳场所以外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经营单位。
(二)市区内港南区辖区范围内除游泳场所,100张床位以上的住宿场所,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以外的所有公共场所。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经营多个许可项目,其中任何一个许可项目属于市卫计委审批权限的,该经营单位的所有许可项目由市卫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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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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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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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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