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申报条件 |
1.大型医用设备具有配置许可证;
2.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及防护设计符合相关要求;
3. 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环境、工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
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说明及防护设计说明;
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施工设计图、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办程序 |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09/20171109055339454.docx
|
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2.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883、4353236
|
投诉监督电话 |
投诉:0775-6798011、4332555
|
相关表格 |
相关表格及示范性文本(放射)
|
常见问题解答 |
实施对象和范围:港南区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除市直属医疗机构、直管民营医疗机构及市直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外)。
|
办理机构 |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