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申报条件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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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原 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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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复印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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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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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
复印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申请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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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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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28/20171128111754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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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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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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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2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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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2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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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12811195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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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什么时候重新申请备案手续?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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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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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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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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