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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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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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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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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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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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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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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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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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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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9250958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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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需要注意《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类别,并按如下两种方式,查询了解是否有增加的禁止生产加工的新类别和品种:
a)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b)致电全区各县级或者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窗口电话号码等信息,请登陆如下网址: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servertel.jhtml。
(2)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时,如何准确填写“加工食品类别名称”和“加工食品品种明细”这个两栏目的内容?
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公告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列明的类别和品种明细,结合实际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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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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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28号政务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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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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