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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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五)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
化的;
(六)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证部门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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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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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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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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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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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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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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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92509543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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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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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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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28号政务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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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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