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延续)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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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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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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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13/20170913034622263.doc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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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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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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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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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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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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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问: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延续换证,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要注意在其《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否则,只能按首次申请申办。
且需要恢复生产的,只能按照首次申请进行申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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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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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28号政务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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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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