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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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办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并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办法》、《电信许可办法》和《互联网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备案,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件;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凭证;
3.取得如下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1)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2)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国ICP许可证),且其载明的注册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3)广西通信管理机构核发的备案编号(简称桂ICP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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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办法》、《电信许可办法》和《互联网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如下材料(网上提交的,请尽量采用原件彩色扫描或原件拍照上传,单独上传的电子版文件所占内存宜不大于5M;涉及提供原件的,均为核原件留复印件,请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填写范本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等主体资格证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4.根据实际,提供如下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仍在有效期内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或XK证>,以及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3)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凭证。
5.如下之一的ICP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1)ICP许可证;
(2)国ICP许可证(其载明的注册住所,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
(3)桂ICP备案号(可通过工信部系统进行公开查询)。
6.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提交纸质材料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附上材料清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
(二)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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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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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天受理和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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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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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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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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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90805050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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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要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件,即以下证件之一即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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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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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江一路128号政府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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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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