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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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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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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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购买单位填写《购买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三、辖区派出所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港南公安分局审核(不同意则书面告知)
五、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不同意则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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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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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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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 -432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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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2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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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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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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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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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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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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