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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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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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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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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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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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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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2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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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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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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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问:是否要收费?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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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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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江一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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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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