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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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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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它证明身份 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它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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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1218/201612180201406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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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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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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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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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2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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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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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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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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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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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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