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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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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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
3.申请项目报告; |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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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交申请→县(市)、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提出意见→服务窗口审查→服务窗口受理→财产行为税处、减免税审核小组审核→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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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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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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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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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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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091208154926664(减免税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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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不在此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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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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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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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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