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
申报条件 |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
所需材料 |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
申办程序 |
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受理→核销审核→是→免税核销。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2775300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2775288
|
相关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核销,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办理机构 |
办税服务厅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中山南路2号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