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 
        
        
          | 申报条件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并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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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需材料 |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2)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 
(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6)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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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程序 | 
           
           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打印证明材料→寄送相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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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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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2775300  
           |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2775288  
           | 
        
        
          | 相关表格 | 
          
     
(填写案例)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证明通知书 
 	    	                     
              
           | 
        
        
          | 常见问题解答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已出具《中标证明通知书》,同时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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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机构 | 
           
          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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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贵港市中山南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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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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