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 
        
        
          | 申报条件 |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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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需材料 |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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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程序 | 
           
            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受理→单证证明审核→是→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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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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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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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2775300  
           |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2775288  
           | 
        
        
          | 相关表格 | 
          
     
201712181110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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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解答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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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机构 | 
           
          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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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贵港市中山南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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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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