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申报条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农药广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
2、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
3、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
|
所需材料 |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
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
3、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各1份,原件备查);
6、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
7、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
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0927/20160927044916881.docx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81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港南区农业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