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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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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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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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0927/20160927044125418.docx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0927/2016092704412526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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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①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②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验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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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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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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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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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8160507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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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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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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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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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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