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因不可抗力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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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申请销售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可抗力原因;
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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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3份);
2、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1份);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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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0927/20160927041115922.docx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0927/201609270411161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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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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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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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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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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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0816045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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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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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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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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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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