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接受造成或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报告 |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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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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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需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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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01/201709010342476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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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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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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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  
           |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 
        
        
          | 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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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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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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