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接受造成或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报告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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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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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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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01/201709010342476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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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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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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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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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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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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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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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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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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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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