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接受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的报告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61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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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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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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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01/201709010339384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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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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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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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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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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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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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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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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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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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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