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接受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一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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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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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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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01/201709010336071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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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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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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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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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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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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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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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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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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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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