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接受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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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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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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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01/20170901033338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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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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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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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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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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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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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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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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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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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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