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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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条件 | 
           
          报告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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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需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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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831/2017083107510828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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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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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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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  
           |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 
        
        
          | 相关表格 |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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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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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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